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郧西县检察院对一起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召开听证会

【字号:    】        时间:2020-07-15      

  本网讯(通讯员 黄进)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保障企业顺利复工复产,提高司法公信力,根据高检院涉民营企业案件少捕慎诉的司法理念,714日下午,郧西县检察院对一起涉及民营企业的拟不起诉案件进行了公开审查听证。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代表等受邀参加了此次会议。 

  2017年,武汉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张某为使公司少缴税款,授意公司销售经理李某联系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李某遂联系福建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另案处理)购买故障检测装置,合同签订供货数量为273套,总金额1064.7万元。但实际销售数量为217套,金额846.3万元,差额56套被张某公司使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假入库,虚开部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18.4万元,税额317333.33元。 

  为此,张某公司按11%的票面价格给福建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开票费,上述31万余元增值税税额被张某公司在税务机关进行了认证抵扣。 

  案发后,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退清了赃款。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介绍了该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围绕案情、证据、犯罪嫌疑人对犯罪行为的认识、悔罪表现、退赃情况等,重点阐述了不起诉的法律依据与社会价值。 

  承办检察官认为,该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张某、李某实施了《刑法》规定了相应行为,应当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该公司实际负责人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涉案单位及个人犯罪情节轻微,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免除刑事处罚,遂拟对该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张某、李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值班律师、人民监督员等依次发问并发表意见,最终一致同意对该公司及张某、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就企业依法经营、防范风险等提出积极的意见和建议。 

  人民监督员、律师代表易敬全表示:“为郧西检察院保护民营企业,护航经济发展的做法点赞!检察机关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既依据了法律,又兼顾了情理,既体现了司法力度,又让企业感受到了司法温度。希望郧西县检察院继续探索完善听证机制,使其成为常态化,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切实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