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张洁)药品安全关乎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不容丝毫懈怠。然而一些不法分子为谋取非法利益,以含有毒有害成分的非药品冒充正规药品,对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经郧西县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近日,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判处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时判决戴某某支付销售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2021年6月至2022年12月,戴某某在未取得食品和药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微信从身份不明人员处购进“枸橼酸西地那非片”等20种口服产品并对外销售。2022年12月17日,公安机关依法对戴某某销售的上述产品进行查扣并抽样检测,发现该20种药品均含有毒有害物质西地那非成分。2024年3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至郧西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郧西县检察院审查发现,戴某某通过微信结识身份不明人员,明知对方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证明仍购进产品,甚至在产品缺乏包装、说明书的情况下,自行印制包装、说明书进行包装并对外销售。2024年11月20日,经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枸橼酸西地那非片”等产品以非药品冒充药品,属于假药。
同时,考虑到戴某某的销售行为足以对不确定人群的生命健康产生危害,具有难以避免的致害风险,对保健食品、药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造成破坏,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该院以涉嫌销售假药罪对戴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要求戴某某支付销售总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对其违法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近日,经郧西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该案公开开庭并邀请人民监督员旁听庭审,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全部指控和诉讼请求,作出上述判决。
“药品安全无小事。郧西县检察院通过‘刑事检察+公益诉讼’的方式,让销售假药者深刻认识到了自身行为对他人及社会的危害,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贡献了坚实的检察力量!”旁听庭审的人民监督员曾义平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