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彩风格

以案释法|饮酒后,他骑着摩托车进了派出所……民警:??!

【字号:    】        时间:2021-09-01      

  本网讯(通讯员 李剑桥)今年222日晚,家住郧西县观音镇某村的张某独自一人在家吃饭喝酒。酒足饭饱想起前两天与妻子吵架,妻子报警的事情,于是骑着摩托车来到了镇派出所…… 

  在和民警交谈过程中,民警闻到张某身上散发着一股酒味,觉察张某可能涉嫌饮酒后驾驶摩托车,便询问:“你是怎么过来的?”张某指向院子里的摩托车回答:“骑摩托车过来的。”民警:“请出示一下驾证。”张某:“没有……”民警随即对张某进行了酒精吹气检测,结果为182mg/100ml。随后张某被带到镇卫生院进行抽血,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血液中的乙醇成份含量为224.04mg/100ml,属醉酒驾驶。 

  郧西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张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处罚,且在无证驾驶的情况下醉酒驾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应当从重处罚。张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宽处理。 

  最终,张某以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历史总是惊人地相似,谁都想不到,时隔三个月,近乎一模一样的情节竟会在关防乡派出所再次上演。 

  5月某日上午,谢某在他人家吃饭,期间喝了一些白酒。饭后其驾驶摩托车来到关防乡派出所办理户籍业务,民警闻到谢某身上很大的酒味,发现其是驾驶摩托车来到派出所的事实后,现场对其进行了酒精呼吸测试,结果为160mg/100ml。民警随即带其到卫生院抽血,并暂扣其驾驶证。后经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谢某血液中的乙醇成份含量为156.83mg/100ml,属醉酒驾驶。 

  郧西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谢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谢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最终,谢某被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生命无价,酒后禁驾。严查酒驾交警部门从来不敢松懈,然而却偏偏有人拿生命当儿戏,甚至是像上述两个案例一样酒后直接把车骑进了派出所,可想而知在他们心中也许根本不存在酒后不开车的观念。 

  在此检察官郑重提醒: 

  “醉酒+无证”=从重处罚。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且无驾驶资格的,从重处罚。通俗地讲,二轮、三轮摩托车均属于机动车,无驾驶资格即是无摩托车驾驶证,醉酒无证驾驶摩托车被查处后,将以危险驾驶罪从重处罚。 

  “醉酒+无证”=犯罪记录。众所周知,犯罪记录对自身的工作和生活有着不利的影响,但往往大家忽略了父母的犯罪记录可能会给自己的子女将来报考警校、公务员等升学、就业带来影响。醉酒无证驾驶摩托车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一经人民法院判处即是个人的犯罪记录,限制子女未来的发展。 

  “醉酒+无证”=重大伤害。无证驾驶本就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醉酒状态更是容易造成视觉障碍、反应迟钝、判断和操作能力降低等。因此,醉酒无证驾驶摩托车极易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给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重大伤害。 

  所以,请在“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基础上,牢记“喝酒不骑车,骑车不喝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