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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检说法 | “隔空猥亵”也是犯罪!警惕“网络黑手”

【字号:    】        时间:2024-10-25      

    什么是“隔空猥亵”?

  “隔空猥亵”是指行为人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以互联网为媒介,诱骗、胁迫未成年人进行“裸聊”,或发送“裸照”“裸体视频”等方式进行猥亵的违法犯罪行为。 

  区别于传统的身体接触方式,“隔空猥亵”隐蔽性更强、危害性更广,通过网络向未成年人发送侮辱淫秽的语言,强迫未成年人发送隐私部位的照片、视频或裸聊,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 

  以案释法 

  李某(化名)通过手机陌生人聊天软件结识了未成年女孩小青(化名),并建立了恋爱关系。为寻求性刺激,李某利用该聊天软件向小青发送污秽文字,并诱骗小青向李某发送裸体照片或视频。此后,李某以将小青裸照发给其家人、公开发布等为由,多次威胁小青继续发送裸体照片或视频。小青出于害怕,只能继续按照李某的要求做,但内心十分恐慌,从而引发抑郁情绪,不愿意去上学。 

  不久后,小青母亲察觉到了小青的异常状态,查看其手机时发现了聊天记录,随即报警。公安机关立即开展侦查工作并将李某抓获,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后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最终以强制猥亵罪追究李某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醒 

  网络世界错综复杂。在网络世界中,未成年人要提高辨别是非能力和防范意识,保护好自己的个人隐私和人身安全。不轻信陌生网友,不随意添加陌生人为好友,不随意向陌生人暴露自己和家人、朋友的个人信息。 

  如若在网络社交时,网友提出暴露隐私部位等要求,要立即拒绝,不能给坏人可乘之机。当遭受网络猥亵或被威胁时,不要害怕,要及时告诉父母、老师,并且报警,运用法律武器解决问题、保护自己。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任何利用网络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学校、家长和社会各界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协同发力,织牢织密网络安全“保护网”,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安全、健康、快乐的成长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