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美开了一家美容店,店里生意不太景气,就在闲暇时打打麻将。机缘巧合之下,小美接触到了某卡五星APP。为了便于和朋友们打卡五星,小美在该APP购买了房卡。牌友们口口相传,越来越多的人请小美给他们开房间打麻将,小美就在这时动起了“歪脑筋”:我充会员也要花钱,不如收点游戏房卡费回点血,还能发展“副业”创收。小美以为从此发现了一条轻松赚钱的“野路子”。
小美在某卡五星APP注册并创建社团,大量购买游戏房卡开设虚拟房间,先通过微信招揽参赌人员创建群聊,在参赌人员微信群设立赌博规则对参赌人员进行管理。随后,小美通过微信群邀请参赌人员加入自己的社团,进入虚拟房间参与赌博,以积分折合人民币的方式计算赌资并由参赌人员通过微信结算,以收取“房费”的方式抽头渔利,累计获利40余万元。
该案被移送至郧西县检察院后,检察官经审查认为,小美在APP上开设房间招揽他人赌博,且抽头渔利高达40余万元,其行为已涉嫌开设赌场罪,目前该案正在办理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第八条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检察官提醒
法网恢恢,岂容疏漏。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利用APP、微信群开设赌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同样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时刻保持清醒,提高拒赌防骗意识,倘若被意外拉进陌生微信群,发现群内正在进行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切不可心存侥幸参与其中,请立即举报!大家一定要远离赌博,维护个人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守护社会秩序,让违法犯罪无处遁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