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彩风格

我为群众办实事|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 公开审查决定逮捕2人、 追捕1人

【字号:    】        时间:2021-04-09      

  本网讯(通讯员 李剑桥)近日,郧西县人民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畜牧兽医中心主任、县农业农村执法局负责人、人民监督员、侦查人员以及律师代表等10余人,对一起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举行公开审查听证会。郧西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阮国让主持公开听证。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就案件事实认定、法律依据和决定逮捕理由向与会人员进行了详细汇报。经审查认定,201910月,李某某驾驶豫牌货车从西安方向行驶至福银高速郧西高速服务区北区停车加水。加水过程中,李某某想处理车上的猪,便请人联系了家中做羊肉生意的张某峰。随后张某峰带领堂弟张某强、同学周某红,到服务区与李某某商量卖猪事宜。 

  双方协商三头即将死亡的猪为500元每头,16头死猪为100元每头。张某峰、张某强、周某红三人现场将即将死亡的猪杀死放血,并将一共19头猪拉至位于郧西县城关镇某村谢某某的私人屠宰场,商量好以屠宰一头50元的价格进行宰杀、分割。 

  谢某某在分割死猪时被郧西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当场查获。经郧西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鉴定,生猪死因不明,猪及猪产品质量不合格。经华中农业大学动物疫病诊断中心检测实验室鉴定,在送检的部分组织样品中检测出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病毒美洲型变异株。 

  侦查机关认为,张某峰、张某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并对张某峰、张某强提请逮捕。郧西县检察院经审查逮捕发现,本案犯罪嫌疑人周某红与张某峰、张某强共同商量并实施购买死猪,且将死猪拉到私人屠宰场进行生产,三人应属共同犯罪,建议予以追捕。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侦查人员、人民监督员等分别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等发表了意见,一致同意该院对张某峰、张某强二人作批准逮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周某红进行追捕。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郧西县人民检察院通过案件的公开审查听证,深化检务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是立足检察职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积极表现,体现了检察机关切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郧西县畜牧兽医中心主任李传泽说。 

  “近年来,我们检察机关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严格贯彻执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监管‘四个最严’的要求,通过公开审查和追捕漏犯等方式,加大对食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同时警示了相关行业人员要守法经营,努力实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坚定不移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阮国让副检察长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