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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检说法 |寻衅滋事必担责 法律底线不可破

【字号:    】        时间:2026-05-09      

  一时冲动肆意伤人,无视规则逞强耍横,看似简单的打架斗殴,实则早已触碰法律红线。 

  本期普法内容将结合真实案例,带大家了解“寻衅滋事罪”有关法律知识,明晰违法成本,共同遵守法律底线。 

  【以案释法】 

  2025年7月3日晚,徐某某骑行途中,因其他路人骑车超车时鸣笛示意,便心生不满,当即上前将对方拦停,不由分说对被害人实施拳打脚踢。时隔一日凌晨,徐某某在城区夜市就餐期间,又无端认为他人注视自己而心生不满,遂用啤酒瓶猛击被害人头部,并持啤酒瓶碎片将其右侧小臂戳伤。同年8月25日晚,徐某某在电玩城游玩时,因所使用的推币机发生故障,在与工作人员沟通维修事宜过程中,仅因言语争执便迁怒于人,先是挥拳击打工作人员面部,又持台球杆肆意殴打对方头部、背部、腹部等处。

  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立案侦查。经查,徐某某几年前就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等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此次又以生活琐事为借口,肆意挑事、施暴,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侵害了群众人身健康权益。经公安机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三起事件中的被害人均构成轻微伤。 

  到案后,徐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多次殴打他人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与三名被害人沟通协商,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足额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所有被害人的谅解。 

  2025年11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至郧西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经审查认定,徐某某在公共场所多次借故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虽然徐某某有如实供述、赔偿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情节,但综合考量其有多次犯罪前科、屡教不改,2025年11月28日,郧西县检察院依法对徐某某提起公诉。12月11日,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日常生活中,人与人之间难免产生摩擦、发生纠纷,但无论矛盾大小,都不能用暴力发泄情绪、解决问题,更不能无事生非、肆意挑衅。一时的意气用事,不仅会给他人的身心带来伤害、造成财产损失,更会触犯法律红线,受到法律的严惩,最终付出沉重代价。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法律不会有任何偏袒,酒精绝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挡箭牌”,酒后寻衅滋事同样要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检察机关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自觉敬畏法律、遵守法律,养成遇事找法、办事依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良好习惯,面对矛盾纠纷保持冷静克制,通过沟通协商、人民调解、法律诉讼等合法途径妥善化解,坚决摒弃“拳头解决问题”的错误想法,时刻绷紧法律之弦,理性处事、依法行事,共同守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