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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检说法 | “无罪”≠“无责” 行刑反向衔接守住法治底线

【字号:    】        时间:2026-05-25      

  邻里闹矛盾,一气之下选择自己动手“讨公道”,以为没有犯罪就安全了?错!“无罪”≠“无责”。今天,我们用一起真实的“行刑反向衔接”案例,带大家了解法律到底怎么管。 

  【以案说法】 

  黄某某与邻居柯某本是邻里。可柯某家养的山羊,却让黄某某犯了愁——这些羊多次“光顾”他的黄姜地,把辛苦种植的黄姜毁损得不成样子。

  多次交涉无果后,黄某某越想越气,决定“自己动手”讨个说法。他约上李某,在黄姜地旁安装了2只捕兽夹。没过多久,捕兽夹成功猎捕到一只山羊。两人当晚就在现场宰羊分割羊肉,被柯某发现并报警,民警迅速赶到将二人当场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捕兽夹、刀具及羊肉,后将羊肉发还给柯某。柯某也向李某出具了谅解书,表示不再追究李某的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以黄某某、李某二人涉嫌非法狩猎罪将该案移送至郧西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审查认为,黄某某、李某以保护黄姜、报复柯某为目的,在地边安装捕兽夹捕获他人养殖的山羊,主观上没有侵犯非法狩猎罪所保护的不特定野生动物资源法益的故意,客观上猎捕到的是他人养殖的山羊,因此二人行为不构成非法狩猎罪。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试图将捕获的他人养殖的山羊据为己有,属于盗窃行为,但经鉴定山羊价值未达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经检察官联席会、检委会讨论,郧西县检察院对两人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但是,不构成犯罪就等于没有责任吗?当然不是!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该院刑事检察部门将相关线索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做好刑事追责与行政处罚的有效衔接。行政检察部门审查认为黄某某、李某的行为虽然不构成犯罪,但仍属于盗窃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当受到应有的处罚。综合考虑黄某某、李某如实供述违法事实、退还羊肉并取得谅解等从宽处罚情节后,该院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公安机关对两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最终,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黄某某、李某给予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并没收捕兽夹、刀具等工具。 

  【检察官提醒】 

  可能有人认为,只要检察机关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就意味着“没事了”“安全了”。这是一个常见的认识误区。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情节较轻、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行为,行为人即便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也仍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无罪”不等于“无代价”。

  日常生活中,邻里之间产生摩擦在所难免。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通过协商、调解、报警、民事诉讼等合法合理的手段来维护权益。一旦选择以“以牙还牙”的方式——例如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强行扣留占为己有等,看似是在“讨回公道”,实际上已经触犯了法律。 

  希望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多一些沟通,少一些对抗;多一些依法维权,少一些冲动报复。有理,更要守法。用法治思维解决纠纷,不仅保护自己,也守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经检察长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并要求有关主管机关及时通报处理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或者敲诈勒索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