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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检说法】电鱼一时“爽”,获“鱼”更获“刑”!

【字号:    】        时间:2026-06-12      

  碧水荡漾、鱼翔浅底,优美的县域水生态需要所有人共同守护。然而部分群众受利益驱使,在禁渔区非法电鱼、违规捕捞,不仅严重破坏水域生态,更是触碰了法律红线。

  今天我们结合真实案例,为大家讲解渔业资源保护相关法律规定,呼吁大家共同保护渔业资源,争当水域生态环境的守护者!

 

  以案释法

  2025年7月3日,郧西县上津镇村民徐某,携带电瓶、逆变器、伸缩杆等电鱼器具,在辖区金钱河禁渔水域实施非法电鱼作业。当日晚间,徐某驾驶电动车返程途中,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起获电鱼工具及渔获。为逃避处罚,徐某趁工作人员核查之际弃车逃逸。次日,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非法电鱼的全部事实。 

  2026年5月19日,本案移送郧西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定,徐某违反水产资源保护相关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徐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主动出资购买鱼苗开展生态修复,该院在依法提起公诉的同时提出从轻处罚建议。

  2026年6月5日,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徐某拘役,适用缓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在内陆水域,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暴力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尚未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的;

  (二)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水生生物资源或者水域生态造成严重损害的;

  (四)纠集多条船只非法捕捞的;

  (五)以非法捕捞为业的。

 

  禁渔期、禁渔区提醒

  郧西县是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安全保障区,对辖区“一江三河”实施禁渔,维护辖区水生态平衡,对保护水生态环境安全起到积极作用。

  禁渔时间为每年3月1日—6月30日。

  禁渔范围为汉江郧西境内的干流河段;天河口至陕西省交界处的天河流域河段(含大麦峪河、汇河、五里河、安家河);夹河关至玉皇滩上游与陕西省漫川镇交界处的金钱河流域河段;归仙河口至南峰山水库大坝下的归仙河流域河段。

 

  检察官提醒

  水域生态资源是全民共享的公共资源,更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非法捕捞尤其是电鱼、炸鱼等行为,看似收获些许鲜鱼,实则透支生态未来、触碰法律红线。

  检察机关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莫存侥幸心理、莫贪一时口腹之欲,切勿因小失大,让“捕鱼”变“获刑”。请大家自觉遵守禁渔规定,坚决抵制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捕捞行为,共同遵守法律底线、同心守护河湖清流,共建和谐美好的生态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