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普法内容通过一起真实的寻衅滋事行刑反向衔接案例释法明理,带大家了解“行刑反向衔接”如何织密法网,让每一次冲动都付出代价。
【以案释法】
2024年11月,文某、张某等7人在KTV消费后结账过程中,因对被害人徐某肢体动作产生误解,遂对徐某等4人实施殴打,造成4人轻微伤。
公安机关以文某、张某等7人涉嫌寻衅滋事罪移送至郧西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全面核查案件证据、综合考量全案情节认定,文某等3人系主犯,应当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其提起公诉。2026年7月13日,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文某等3人有期徒刑七至八个月不等,适用缓刑。
张某等4人在寻衅滋事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全额赔偿被害人财物损失、医疗费用,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2026年5月22日,经检委会审议,郧西县检察院依法对4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刑事不起诉,不代表违法行为可以一笔勾销。”该院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严格落实行刑反向衔接内部流转机制,由刑事检察部门将案件线索同步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开展反向衔接审查。
行政检察部门检察官经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等4人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2026年5月28日,该院依法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详细阐明了4人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意见,督促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相应的治安处罚。
公安机关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对上述4人均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或者随意殴打他人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无故侵扰他人、扰乱社会秩序的寻衅滋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冲动是魔鬼,打架成本高。一拳挥出去,打掉的是理智,换来的可能是治安处罚的罚单、数额不菲的赔偿,甚至是一纸刑事判决,请大家遇事多一分冷静,少一分冲动。
发生矛盾纠纷后,可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解决纷争。愿大家都能严守法律底线,做文明理性的守法公民,共同营造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良好社会氛围。